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標條例》,商標是指任何能將某一企業的貨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貨品或服務作出識別並能夠籍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誌。凡某商標已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註冊,如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與該等貨品或服務相類似的其他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標誌;及就該待其他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標誌可能會令公眾產生混淆,則該人即屬侵犯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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